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发(1997)278号  发表时间:1997/12/18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人民银行各市、地、州支行,省国税局、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省分行营业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0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税务、人行、财政等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合作、积极协调,做好申报纳税工作,共同促进税收征管改革健康发展。银税一体化建设中,通过财税库行计算机横向联网方式是科学解决税款缴纳、征收和划解的方向,各地要创造条件,努力探索。目前,金融机构进驻办税服务厅,实行税银“一站式”服务,对方便纳税人,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要加强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规范其行为,促进税银一体化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二、金融机构进驻办税服务厅,必须先商得当地税务部门同意后,再向同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必须经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审批同意后,方能进驻,未经批准的金融机构不能进驻办税服务厅。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进驻办税服务厅的金融机构,要向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审批手续。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对其进行审查,在审查中未发现违规问题的继续留驻,在审查中发现有违规问题的;限期纠正,到期未纠正的,取消其进驻资格。对允许进驻服务厅的,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一律以正式文件批复。在本通知下发后,需新进驻办税服务厅的金融机构,原则上为代理支库所在银行,

三、对申请进驻和已进驻办税服务厅的金融机构,由当地人民银行审查,并按规定批复。批复的主要内容是:

(一)、规定金融机构进驻办税服务厅,只能设立“×××(金融机构)办税专柜”,此专柜只能办理税款的预储和解缴,不能开展与纳税无关的其他任何业务。

(二)、进驻办税服务厅的金融机构可在办税服务厅设立的“×××(金融机构)办税专柜”,按照《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纳税人开立“税款预储专用帐户”。“税款预储专用帐户”只能划存和解缴纳税资金,不能支取现金或用于其他业务结算,纳税后余款可直接划回纳税人原开户银行帐户,如纳税人同意,也可继续预储,作为下期应纳税款。

(三)、办税服务厅中的“×××(金融机构)办税专柜”经收的预算收入,应及时通过其管辖支行划转当地支库,管辖支行必须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的“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核算,并按照《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于当日办理税款的报解入库手续,如当日确实来不及的,最迟在次日上午办理,但必须在“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如实反映未报解数并注明原因,不得转入其他科目核算。对延解积压预算收入的,处以每日万分之五的罚款。非银行金融机构无“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的,由当地人民银行确定使用有关会计科目,但收纳款项时必须进入专户,便于检查。任何进驻金融机构不得为各税务等征收机关开户税款过渡帐户,也不得办理退库和手续费的提取。

(四)、办税服务厅“×××(金融机构)办税专柜”在受理缴款书时,要认真审查缴款书的各要素和印章是否齐全,对不符合要求的缴款书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缴款书,要加盖受理金融机构有日期的业务印章。

(五)、进驻办税服务厅的金融机构为纳税人开立的“税款预储专用帐户”,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付活期利息,设置计息余额表。

四、本通知下发后,各级税务机关均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开设严“税款过渡帐户”。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稽查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向纳税人收取纳税保证金的问题,省国税、地税、财政、人行等部门将根据实际,通过制定《税收保证金帐户管理办法》予以明确。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