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四川省“三高”农业发展资金和四川省粮油技改费分成比例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函发(1997)355号 发表时间:1997/12/18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农工委、乡镇企业局:
省委、省政府1996年出台了征收粮油技改费、“三高”农业发展资金等专项用于农业的政策(川委办[1996]5号文件),这对增加全省支农资金投入起到了积极作用。鉴于这两项资金的征收主要集中在地县级,而支农资金需求量不足又主要体现在县,为调动各级的征收积极性,保证全省支农资金总量的增加,促进农业的稳定发展,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对粮油技改费和“三高”农业发展资金的分成比例做如下调整:
一、将四川省“三高”农业发展资金征收办法(川地税发[1996]79号)中实行先征后返的办法,省与各地、市、州按45∶55分成改为省级不参与分成,哪一级征收的就增加哪一级的农业投入,县(市、区)与乡镇的分成比例由县(市、区)自定,专项用于农业。
二、将四川省粮油技改费征收管理办法(川地税发[1997]044号)中实行省、地、县按2∶2∶6的分成比例改为省级不参与分成,哪一级征收的就增加哪一级的农业投入[县(市、区)与乡镇的分成比例由县(市、区)自行确定],专项用于农业。
以上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