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资金融机构支付利息暂缓征收预提所得税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7)186号  发表时间:1997/12/19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在华外资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贷款利息应扣缴预提所得税,且不享受税法规定我国国家银行适用的减免税待遇.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此项法规迄未实施.鉴于目前国际经济形势及我国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加强宏观调控的需要,国务院拟进一步研究有关利息预提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在新的规定公布前,总局决定对外资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的贷款利息暂缓征税.
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1998年2月9日以川国税函[1998]024号转发至各市、地、州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