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7)693号  发表时间:1997/12/23  有效性:有效
陕西、山西、甘肃、新疆、北京、上海、河南、浙江、江苏、山东、安徽、四川、重庆、广西、广东、海南、云南、福建、湖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分摊管理费的报告》(西电财[1997]10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89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1998年3月3日以川国税函[1998]033号转发至成都市国税局、省国税局稽查分局.
附件:
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西安微电机厂 25 陕西西安
2 西安变压器厂 110 陕西西安
3 西安高压开关厂 154 陕西西安
4 西安电力整流器厂 20 陕西西安
5 西安电力电容器厂 30 陕西西安
6 西安高压电瓷厂 40 陕西西安
7 西安电缆厂 70 陕西西安
8 西安绝缘材料厂 40 陕西西安
9 西安重型电炉厂 10 陕西西安
10 咸阳电工机械厂 5 陕西西安
11 西安西电物资总公司 20 陕西西安
12 西电成套工程公司 30 陕西西安
13 西安电力机械进出口公司 100 陕西西安
14 西电(集团)财务公司 12 陕西西安
15 西电集团房地产建设开发中心 1 陕西西安
16 西安高压电器研究所 25 陕西西安
17 北京市京西电力设备联合经理部 10 北京
18 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上海销售公司 13 上海
19 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杭州公司 12 浙江杭州
20 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苏州销售公司 7 江苏苏州
21 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武汉公司 10 湖北武汉
22 中国西电集团广州销售公司 22 广东广州
23 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成都销售公司 12 四川成都
24 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成都销售公司 6 重庆
重庆分公司
25 昆明五华西电产品经理部 6 云南昆明
26 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兰州公司 9 甘肃兰州
27 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济南销售公司 9 山东济南
28 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太原分公司 9 山西太原
29 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销售公司合肥 10 安徽合肥
分公司
30 西安电力机械制造深圳公司 12 广东深圳
31 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海口分公司 4 海南海口
32 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厦门公司 10 福建厦门
33 福州开发区西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10 福建福州
34 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南宁经理部 4 广西南宁
35 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新疆有限责任公司3 新疆昌吉
36 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郑州销售经理部 4 河南郑州
37 西安电瓷研究所 16 陕西西安
合计 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