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中基集团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7)708号  发表时间:1997/12/31  有效性:有效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陕西、甘肃、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宁波、青岛、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关于申请核定我公司对所属企业分摊管理费的请示》([97]中基财字第00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1005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1998年3月3日以川国税函[1998]034号转发至成都市国税局、省国税局稽查分局.
附件:
中基集团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北京公司 10 北京市
2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天津公司 11 天津市
3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山西公司 10 太原市
4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辽宁公司 30 大连市
5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沈阳公司 10 沈阳市
6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吉林公司 10 长春市
7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黑龙江公司 10 哈尔滨市
8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上海公司 60 上海市
9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江苏公司 10 南京市
10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浙江公司 12 杭州市
11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宁波公司 30 宁波市
12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安徽公司 12 合肥市
13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福建公司 12 福州市
14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江西公司 10 南昌市
15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山东公司 41 青岛市
16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青岛公司 14 青岛市
17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湖北公司 10 武汉市
18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武汉公司 15 武汉市
19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湖南公司 18 长沙市
20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广东公司 30 广州市
21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广西公司 10 南宁市
22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四川公司 10 成都市
23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贵州公司 10 贵阳市
24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陕西公司 10 西安市
25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西安公司 10 西安市
26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甘肃公司 10 兰州市
27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青海公司 10 西宁市
28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长春公司 10 长春市
29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开发公司 80 北京市
30 中基嘉发进出口公司 80 北京市
31 中基东方贸易公司 60 北京市
32 中基实业发展公司 50 北京市
33 深圳宏基企业有限公司 35 深圳市
34 中基嘉顺进出口公司 50 北海市
35 中基嘉科进出口公司 40 北京市
36 中基嘉海进出口公司 40 北京市
37 中基嘉佳进出口公司 40 北京市
38 中基嘉滨进出口公司 20 哈尔滨市
39 中基嘉华进出口公司 40 珠海市
40 北京嘉越经贸公司 10 北京市
41 嘉降国际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5 北京市
42 中基得利进出口有限公司 10 北京市
总计 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