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8)014号  发表时间:1998/1/7  有效性:失效
天津、上海、重庆、辽宁、湖北、河南、四川、陕西、河北、江苏、山西、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关于上报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1997年总机构管理费用的函》([1997]中储财函字第8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445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1998年3月11日以川国税函[1998]042号转发至成都市国税局,省国税局稽查分局.
附件:
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单位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天津中储有限责任公司 25 天津市
2 中国物资储运上海公司 100 上海市
3 中国物资储运沈阳公司 30 沈阳市
4 中国物资储运大连公司 15 大连市
5 中国物资储运武汉公司 45 武汉市
6 中国物资储运郑州公司 30 郑州市
7 中国物资储运洛阳公司 5 洛阳市
8 中国物资储运成都公司 35 成都市
9 中国物资储运重庆公司 17 重庆市'
10 中国物资储运西安公司 30 西安市
11 中国物资储运石家庄公司 20 石家庄市
12 中国物资储运南京公司 35 南京市
13 中国物资储运青岛公司 20 青岛市
14 中国物资储运太原公司 15 太原市
15 中国物资储运湛江公司 5 湛江市
16 中国物资储运广州公司 8 广州市
17 天津物资国际招商公司 10 天津市
合计 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