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中国建筑材料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8)012号  发表时间:1998/1/7  有效性:有效
北京、天津、上海、辽宁、陕西、湖北、四川、广东、海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建筑材料总公司《关于申报97年收取直属企业上交管理费的报告》([97]建材总财字9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详见附件)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1998年3月3日以川国税函[1998]030号转发至成都市国税局,省国税局稽查分局.
附件:
中国建筑材料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中国建筑材料华北公司 5 天津
2 中国建筑材料东北公司 2 辽宁沈阳
3 中国建筑材料华东公司 10 上海
4 中国建筑材料中南公司 5 湖北武汉
5 中国建筑材料西南公司 6 四川成都
6 中国建筑材料西北公司 9 陕西西安
7 中国建筑材料广州公司 10 广东广州
8 中国建筑材料北京公司 22 北京
9 中国建筑材料深圳公司 6 广东深圳
10 中国建筑材料珠海公司 5 广东珠海
11 中国建筑材料海南公司 20 海南海口
合 计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