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8)026号  发表时间:1998/1/9  有效性:失效
北京、上海、辽宁、海南、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河南、四川、陕西、广东、云南、新疆、湖南、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烟台、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关于申请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报告>》[97]中机财字10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3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1998年3月31日以川国税函[1998]038号转发至成都市国税局,省国税局稽查分局.
附件:
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公司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中国机电设备华北公司 15 北京
2 中国机电设备东北公司本部 10 沈阳
3 中国机电设备东北公司大连开发区公司 5 大连
4 海南东北物资开发公司 5 海口
5 沈阳儿童用品批发市场 5 沈阳
6 东北机电公司沈阳分公司 5 沈阳
7 中国机电设备抚顺公司 4 抚顺
8 中国机电设备丹东公司 6 丹东
9 中国机电设备吉林公司 6 吉林
10 中国机电设备长春公司 6 长春
11 中国机电设备齐齐哈尔公司 9 齐齐哈尔
12 中国机电设备牡丹江公司 3 牡丹江
13 中国机电设备哈尔滨公司 1 哈尔滨
14 中国机电设备华东公司本部 35 上海
15 中国机电设备徐州公司 6 徐州
16 中国机电设备杭州公司 8 杭州
17 中国机电设备淮南公司 8 淮南
18 中国机电设备南昌公司 6 南昌
19 中国机电设备济南公司 8 济南
20 中国机电设备淄博公司 8 淄博
21 中国机电设备烟台公司 8 烟台
22 中国机电设备青岛公司 6 青岛
23 中国机电设备中南公司本部 16 武汉
24 中国机电设备洛阳公司 6 洛阳
25 中国机电设备襄樊公司 6 襄樊
26 中国机电设备郑州公司 1 郑州
27 中国机电设备西南公司 15 成都
28 中国机电设备西北公司 15 西安
29 中国机电设备广州公司 15 广州
30 中国机电设备昆明公司 15 昆明
31 中国机电设备乌鲁木齐公司 15 乌鲁木齐
32 中国机电设备长沙公司 1 长沙
33 中国机电设备大连公司 5 大连
34 中国机电设备兰州公司 5 兰州
35 中国机电设备海口公司 7 海口
36 中国进口设备配件公司 15 北京
合 计 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