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发(1998)011号  发表时间:1998/1/14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四川省国家税务局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程》一并贯彻执行,对金融保险企业(含城乡信用社)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仍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