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98)014号  发表时间:1998/1/22  有效性:有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税字[1997]95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1997年6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7月7日发布施行.依照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据此,具有上述纳税义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应当依照办法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