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中国黑色金属材料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8)058号  发表时间:1998/1/23  有效性:有效
北京、天津、上海、辽宁、湖北、四川、陕西、河南、内蒙古、江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黑色金属材料总公司《关于申请97年管理费摊销指标的报告》(黑金财计字[1997]第8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361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1998年3月11日以川国税函[1998]039号转发至成都市国税局,省国税局稽查分局.
附件:
中国黑色金属材料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公司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中国黑色金属材料华北公司 60 天津
2 中国黑色金属材料东北公司 60 沈阳
3 中国黑色金属材料华东公司 60 上海
4 中国黑色金属材料中南公司 55 武汉
5 中国黑色金属材料西南公司 30 成都
6 中国黑色金属材料西北公司 40 西安
7 中国黑色金属材料北京公司 20 北京
8 中国黑色金属材料郑州公司 20 郑州
9 中国黑色金属材料江苏公司 8 南京
10 中国黑色金属材料天津公司 4 天津
11 中国黑色金属材料内蒙公司 1 呼和浩特
12 中国黑色金属材料燕京公司 3 北京
总计 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