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8)060号  发表时间:1998/1/23  有效性:失效
北京、辽宁、黑龙江、河北、宁夏、甘肃、浙江、江苏、湖南、四川、广东、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关于提取中新集团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新材计财发[1997]14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51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详见附件)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1998年3月3日以川国税函[1998]032号转发至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稽查分局.
附件:
中国新型建筑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中国化学建筑材料公司 12 北京市
2 中新集团房屋建设总公司 10 北京市
3 中国新型建筑房地产开发公司 10 北京市
4 北京新型建材进出口公司 5 北京市
5 中国新型建材进出口公司 15 北京市
6 中新集团供销公司 2 北京市
7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广州公司 2 广州市
8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广州公司 2 海南海口市
9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工业杭州设计研究院 10 浙江杭州市
10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岳阳公司 1 湖南岳阳市
11 北新建材有限公司 300 北京市
12 湖南建材纸厂 3 湖南南县
13 华北新型建材机械厂 4 河北涿州市
14 营口稻草板厂 1 辽宁营口市
15 大洼稻草板厂 3 辽宁盘锦市
16 中环国际旅行社 6 北京市
17 中新集团工程咨询公司 15 北京市
18 中新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48 北京市
19 北京龙都宾馆 5 北京市
20 镇江新材厂 2 江苏镇江市
21 南京岩棉厂 3 江苏南京市
22 常熟新砼厂 3 江苏常熟市
23 哈尔滨岩棉厂 2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24 兰州岩棉厂 0.5 甘肃兰州市
25 浙江ASK公司 1.5 浙江嵊州市
26 黄石新材厂 2 湖北黄石市
27 中卫新材厂 0.3 宁厦中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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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常州丽宝第公司 9 江苏常州市
31 苏州涂料厂 3 江苏苏州市
32 江阴化工塑料厂 4.5 江苏江阴市
33 江阴塑料地板厂 4 江苏江阴市
34 镇江合成厂 2 江苏镇江市
35 苏州立邦漆公司 5 江苏苏州市
36 营口铝框格厂 3 辽宁营口市
37 成都色釉料厂 2 四川成都市
38 吴县镀膜玻璃厂 4 江苏苏州市
39 沈阳陶瓷厂 1 辽宁沈阳市
40 营口铝材厂 1.2 辽宁营口市
合计 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