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商银行、电力集团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文号:国税发(1998)012号  发表时间:1998/1/23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1997年,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中国工商银行、电力集团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11997)105号)要求,对工商银行、电力行业开展了所得税专项检查,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现将专项检查的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基本情况
专项检查取得良好成效。从统计资料看,检查企业总户数4177户,查增应纳税所得额32.62亿元,应补缴所得税9,48亿元。其中,检查中国工商银行所属单位3,389户,查增应纳
税所得额19.13亿元,应补缴所得税5,35亿元,检查电力企业788户,查增应纳税所得额13.49亿元,应补缴所得税4.13亿元。查增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亿元的有8个地区,即
广东、河南、山东、四川、湖北、河北、江西、湖南省,应补缴所得税超过5000万元的有6个地区,即河南、山东、四川、湖北、河北、广东省。通过专项检查,进一步理顺了税务机关与各级工商银行、电力企业之间的工作关系,使税务干部掌握和熟悉了这两个行业的税收政策与财务制度,同时使工商银行、电力企业的基层单位进一步理解和掌握了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纳税意识增强、办税能力提高,严肃了税收法纪。
二、专项检查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各级税务机关领导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开始之前,总局便与电力部、工商银行就工作配合交换了意见,得到了大力支持。绝大部分省、地(市)税务机关根据总局要求制定专项检查实施方案,进行周密的布置和组织工作。在专项检查中,各地采取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做法;一是组织税务干部进行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培训,二是组织企业财务人员或办税员进行企业所得税专项宣传、辅导和培训,三是建立专项检查税企联席会议和联络小组,四是专人负责。专项检查从省局到主管税务机关都有专人负责,将组织工作落实到具体人员,五是省局组织专项检查小组,巡回检查、重点检查,六是与各级稽查部门配合、联合行动。
但也有个别地区对专项检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检查不全面,不深,未按规定期限报送总结报告或报送的总结报告达不到规定要求(缺少分析,或有汇总表而无分行业统计表),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和应补税款地区之间差别较大,尤其是应补缴所得税的入库进度缓慢。
三、继续认真做好专项检查的有关工作
为了确保1997年对工商银行、电力行业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的圆满完成,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规定,总局特提出以下要求。
1、各地要加快查补应缴所得税的入库工作,对查出的尚未处理的问题,应严格按税收规定予以处理,确保查补税款尽快足额缴入金库。
2、要认真总结专项检查的经验,研究存在的问题,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汇总纳税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管理。 ,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邮电部、中保集团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C1997]701号)的要求,认真做好对邮电、中保集团两个系统的专项检查工作,及时,准确报送专项检查总结报告和《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汇总表一份,邮电、中保财险、中保寿险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