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8)057号  发表时间:1998/1/23  有效性:有效
北京、上海、重庆、四川、广东、湖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关于收取管理费的报告》(光函字[1997]01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167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1998年3月3日以川国税函[1998]035号转发至成都市国税局、内江市国税局,省国税局稽查分局.
附件:
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公司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斜土路证券交易营上海营业部
2 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中山路营业部 100 上海
3 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四平路营业部 205 上海
4 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中兴路营业部 195 上海
5 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方总部 70 北京
6 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前门营业部 67.5 北京
7 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长椿街营业部 90 北京
8 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沙证券交易营业部 7.5 长沙
9 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金诚证券交易营业部 45 广州
10 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交易营业部 37.5 广州
11 中国光大银行深圳证券营业部 102.5 深圳
12 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内江证券交易营业部 50 四川内江
13 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第一营业部 125 重庆
14 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第二营业部 100 重庆
15 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证券营业部 100 成都
16 光大外贸总公司 5 北京
17 光大房地产公司 5 北京
18 光大电脑公司 5 北京
19 光大国际经济合作公司 5 北京
20 光大金银珠宝公司 5 北京
21 中山实业公司 5 北京
总计 1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