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钒钛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号:财税政宇(1998)020号 发表时间:1998/1/25
有效性:有效
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办《关于对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支持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的发展,攀钢资产重组后成立的攀枝花钢钒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攀宏钒制品有限公司、攀钢(集团)钛业公司可以享受财税字[1997]80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并将税款全部返给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返还的税款作为国家的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