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金融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发(1998)018号  发表时间:1998/2/6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金融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发[1997]20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减免税审批权限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集体金融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集体金融企业,年度减免税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经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审查同意,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执行,年度减免税额在3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州国家税务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