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文号:国税明电(1998)004号  发表时间:1998/2/9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现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将下列纺织晶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具体名单如下:
一、各类服装;
二、针织品;
三、印染布、坯布、纱布;
四、地毯;
五、毛纱、麻纱(不包括废麻)、生丝(不包括废丝)、纯棉纱、化纤纱及各类混纺纱等。
具体海关商品代码范围见1998年出口商品退税率库文件。
以上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