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非金属矿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8)097号  发表时间:1998/2/10  有效性:有效
北京、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北、山西、陕西、青海、山东、江苏、江西、浙江、广东、湖北、湖南、四川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非金属矿工业总公司《关于总公司向下属企业提取管理费标准的请示报告》([97]中非财字第4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226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1998年3月25日以川国税函[1998]050号转发至雅安地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稽查分局.
附件:
中国非金属矿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单位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茫崖石棉矿 30 青海省茫崖镇
2 陕南石棉厂 3 陕西省宁强县
3 中国高岭土公司 10 江苏省苏州市
4 太原西山石膏矿 9 山西省太原市
5 荆门石膏矿 2 湖北省荆门市
6 青岛华磊石业有限公司 5 山东省平度市
7 灵寿云母制品总厂 3 湖北省灵寿县
8 雅安云母公司 2 四川省雅安市
9 梨树硅灰石矿业公司 10 吉林省梨树县
10 林口硅线石矿业公司 3 黑龙江省林口县
11 建材七0一矿 2 山东省蒙阴县
12 北京金厦房地产开发公司 30 北京市
13 咸阳非金属矿工业研究设计院 11 陕西省咸阳市
14 苏州非金属矿工业设计研究院 5 江苏苏州市
15 沈阳摩擦密封材料总厂 3 辽宁省沈阳市
16 宜兴玻璃钢厂 5 江苏省宜兴市
17 上高矿业公司 3 江苏省上高县
18 中国非金属矿工业进出口公司 40 北京市
19 中国非金属矿工业深圳进出口公司 4 广东省深圳市
20 中国非金属矿工业大连公司 2 辽宁省大连市
21 浙江非金属矿工业公司 5 浙江省杭州市
22 中国非金属矿建北石材公司 4 北京市
23 武汉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 6 湖北省武汉市
24 中非矿业集团物资公司 5 北京市
25 江苏非金属矿工业物资公司 3 江苏省苏州市
26 中国非金属矿湛江物资公司 4 广东省湛江市
27 北京安普新材料发展公司 5 北京市
28 苏州非金属深加工中心 7 江苏省苏州市
29 株洲纤维水泥制品厂 5 湖南省株洲市
合计 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