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1998)019号  发表时间:1998/2/13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18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严格依照政策规定执行,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确保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