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1998)021号  发表时间:1998/2/17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函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6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38号),省局已以川国税函(1997)262号文件转发各地,请做好衔接落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