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发(1998)032号  发表时间:1998/2/17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国税明电[1998]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对“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未注明货物离境日期的,应以海关传送的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上的时间为准。对货物离境日期有异议的,应由出口企业到出口海关取证后才能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