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方税务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罚款数额标准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函发(1998)038号  发表时间:1998/2/19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四川省行政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批准,四川省地方税务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的处罚数额标准,按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所规定的数额标准执行。即我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对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上述内容巳于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六日在《四川日报》上向社会公告。请各地迅速贯彻到基层征收单位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