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外经贸部《关于请配合外经贸部门做好启用新版批准证书的函》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8)114号  发表时间:1998/2/20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配合外经贸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换发新版批准证书,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请配合外经贸部门做好启用新版批准证书的函》([1997]外经贸资综函字第646号)和《关于外经贸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联合年检、换发批准证书和实施进出口企业代码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外经贸资综函字第64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税务部门积极与当地外经贸、工商、外汇、海关等部门配合,做好换证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