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1998)027号  发表时间:1998/2/23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一年来,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对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作了大量工作,确保了征收工作顺利进行。但是,从全省情况看,各地还不同程度存在着政策执行偏差,执行不到位等情况,欠税也时有发生。为严肃税收法纪,确保税收政策严格执行,省局决定,对1997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政策执行及征收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各地、市、州、县国家税务局和依照规定应缴纳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并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的单位和个人。

二、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以各地国税机关自查为主,省局重点抽查为辅的方式进行。

三、检查内容

(一)地、市、州、县国家税务局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政策执行及征收管理情况。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政策法规是否严格执行到位,是否存在擅自减税、免税或作出与统一税法相抵触的规定。

(二)纳税人是否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了税款。

(三)是否存在漏征漏管户。

(四)纳税人申报资料是否属实,税基确定是否准确。

(五)纳税人有无偷税、漏税等各种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对应税与非应税业务的划分是否准确,具体征税项目和不予征税项目的认定是否准确,有无漏征项目。

(七)1997年金融保险营业税应缴额、已缴额各是多少,欠税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对欠税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手续进行报批。对超过规定期限的欠税是否按规定加收滞纳金。采取了什么措施追缴欠税。

四、检查时间

各地国税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开展自查和组织力量到企业检查,各地的检查应于4月底结束。

五、检查要求

(一)征收金融保险营业税对国税机关来说是一项新业务,此次检查也是摸情况、查问题的好机会。各地务必高度重视,接本通知后,立即组织精干力量,对照通知要求,认真完成检查任务。

(二)各地对金融保险营业税纳税单位的检查面要达到100%。

(三)对检查出的问题,要有处理意见及整改措施。

(四)各地要根据检查的情况,认真写出有情况、有数据、分析的检查报告,于5月10日前书面报送省局。并一同报送《金融保险业基本情况表》(格式附后)。

(五)各地目前征收过程中存在什么问题,有何对策、意见、建议,请一并在检查报告中报送。

附件:

金融保险业基本情况表

单位;户、万元

机构
户数
1997年应纳税额
1997年已纳税额
1997年欠税额
此次检查偷漏税额
查补入库税额

一、 银行金融机构

(一) 工商银行

(二) 农业银行

(三) 建设银行

(四) 中国银行

(五) 交通银行

(六) 招商银行







(七) 中信实业银行

(八) 城市商业银行

(九) 城市信用社

(十) 农村信用社

(十一) 其他机构







二、 非银行金融机构

(一) 信托投资公司

(二) 证券公司

(三) 保险公司

(四) 典当行

(五) 其他机构







三、 其他机构

其中:农村合作基金会







四、 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