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98)024号  发表时间:1998/3/1  有效性:有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财税字(1998)24号 1998年3月1日 有效

四川省、重庆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价格和生产情况,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其天然气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千立方米12元调至每千立方米13元。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