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98)043号  发表时间:1998/3/3  有效性:有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030号)中"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已经到期。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1月1日起,对上述企业恢复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