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98)045号  发表时间:1998/3/4  有效性: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考虑到我国粮食类白酒的生产现状和广告宣传费列支的具体情况,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为加强粮食类白酒的税收管理,合理引导酒类消费,保证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有效解决我国白酒生产耗粮较大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对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凡已扣除的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处理。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