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8)038号  发表时间:1998/3/13  有效性:有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在互惠对等原则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晶退税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