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德国西德意州银行和德国德意志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适用利率标准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1998)159号  发表时间:1998/3/18  有效性:有效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德国德意志州银行和德国德意志银行从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能否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沪税外[1998]9号)收悉,关于德国西德意志州银行和德国德意志银行与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签订出口信贷和商业贷款协议,其贷款利率均采用FIBOR,其免税条件可否比照现行税法对LIBOR的有关规定的问题,经与外汇管理部门协调意见,当贷款利率采用FIBOR等时,其免税条件可比照现行税法对LIBOR的有关规定执行.
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1998年5月15日以川国税函[1998]116号转发至各市、地、州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