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国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在缴纳营业税后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文号:财税字(1998)059号  发表时间:1998/3/19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现就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在缴纳营业税后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的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外国公司、企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收入与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的营业税税款。
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1998年5月15日以川国税函(1998)114号转发至各市、地、州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