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98)060号  发表时间:1998/4/1  有效性:失效
1994年税制改革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038号)中的优惠政策,到1997年底已执行期满。为支持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2000年12月31日前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