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迟增值税专用发票加盖统一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1998)064号 发表时间:1998/4/2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我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加盖印章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发[1997]238号)就增值税专用发票加盖印章问题作出了统一规定,由于这次全省刻制发票专用章工作量大,一些地方因企业改制,企业名称、税务登记号变动等原因,造成各地刻制进度不一致。为了避免因印章刻制问题给增值税的抵扣工作带来影响,现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加盖统一发票专用章的启用时间从1998年4月1日推迟到1998年7月1日。7月1日以前,企业开具专用发票加盖的企业财务专用章、原发票专用章、这次统一的发票专用章均为有效印章;7月1日以后,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加盖的印章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一律以废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