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电信(香港)有限公司广东浙江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98)077号  发表时间:1998/4/22  有效性:有效
广东省、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广东省、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邮电部将广东、浙江两省的移动通信资产注入中国电信(香港)有限公司并在广东和浙江设立广东移动通信总公司、浙江移动通信总公司等子公司.现将企业改制后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 广东省移动通信总公司和浙江省移动通信总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 根据税法及其实施的有关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从事邮电通信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广东移动通信总公司和浙江移动通信总公司不享受税法规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优惠待遇.
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1998年4月22日以川国税函(1998)132号转发至各市、地、州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