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华能国际电力发展公司所属电厂税收待遇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8)256号  发表时间:1998/4/27  有效性:有效
北京、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辽宁、四川、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全国不同地区设立了多家电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在我国沿海开放城市、沿海开放地区、或者享受沿海开放城市(地区)政策的地区投资能源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可以减按15%征收.经调查,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所属华能北京热电厂、华能珞璜电厂、华能重庆燃机电厂、华能岳阳电厂、华能成都电厂、华能营口电厂等6家电厂,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同意对其从事电力生产、销售所取得的收入,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1998年5月27日以川国税函[1998]131号转发至成都市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