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个体私营业户建帐查帐征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发(1998)071号  发表时间:1998/4/28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四川省国税系统个体私营业户建帐查帐征收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国税系统个体私营业户

建帐查帐征收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部署以及全国个体私营业户建帐查帐征收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国税征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各项方针、政策,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宣传培训等手段,对个体私营业户加强引导、监督和管理,积极稳妥地推进建帐查帐征收工作,努力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的原则。坚持从实际情况出发,做到思想重视,态度积极,措施明确,步子稳妥。

2,重点突出的原则。要把重点业户、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和重点专业市场作为建帐的突破口,作为推行建帐与查帐征收的工作重点。从中摸索经验,典型示范,以点带面,带动个体私营经济建帐查帐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3、区别对待的原则。要充分考虑我省个体私营经济的特点,实施分类、分批建帐。即根据不同的情况,划分不同的类型,区别不同的业户,明确不同的要求。

4、循序渐进的原则。要正确对待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克服消极畏难情绪,充分利用现有的条件,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逐步扩大建帐查帐范围,努力提高建帐质量。

二、总体要求

全省国税系统征管的所有私营企业和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体私营性质的承包户、租赁户,都必须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帐务,实行查帐征收。通过强化查帐征收工作,引导和促进纳税人按照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凭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如实记录反映经济业务事项,最终实现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

三、主要内容

(一)建帐对象

所有私营企业,各类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或私营的企业、个人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建立健全帐务。经营规模小,暂无建帐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国税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帐簿或暂缓建帐。

(二)建帐种类

建帐分为建立复式帐和简易帐两类。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业户应建立复式帐:

(1)所有私营业户

(2)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

1)2人(含2人)以上合伙经营且注册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的,

2)请帮工5人(含5人)以上的,

3)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5,000元以上或者月销售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

4)地市州国税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帐的其他请形。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建立简易帐:

(1)请帮工2人以上5人以下的;

(2)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5,000元至15,000元或者月销售收入在10,000元至30,000元的;

(3)地市州国税机关确定应设置简易帐的其他情形。

(三)帐簿设置

1、建立复式帐的业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规定设置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正确核算盈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成本、费用列支及其他财务核算。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和总分类帐必须使用订本式,其他帐簿可根据业务的实际发生情况选用活页帐。

2、建立简易帐的业户,应当设置经营收入日记帐、经营费用日记帐、商品(材料)购进帐、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简易帐簿均应采用订本式。

3、依法经县级国税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帐簿或暂不建帐的个体工商户,应按照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商品进销存登记簿等。

4、建立复式帐和简易帐的个体工商户,应使用国税机关认可的统一格式的帐簿、凭证,设立帐户、启用帐簿时应事先送主管国税机关审验盖章。

四、实施步骤

去年,我省各级国税机关认真重视个体私营建帐工作,积极进行建帐试点,取得了一定成绩。从1998年起,要在全省范围内逐步推行个体私营业户建帐与查帐征收。

年内,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要组织力量,调查摸清个体私营业户的基本情况,制定建帐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全省个体私营建帐户达到应建帐户的50%。

1999—2001年,各级国税机关要通过总结经验,巩固巳取得的建帐成果,创造条件逐步扩大建帐面,采取措施努力提高建帐质量,个体私营建帐户达到应建帐的80%以上。

从2002年起对应建帐户全面实行建帐和查帐征收,并根据实际逐步扩大建帐查帐征收范围。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

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重要性。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加强指导,选派业务素质高、熟悉财务会计知识的人员成立个体私营经济建帐查帐征收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建帐查帐工作。要加强建帐工作的宣传,采用报刊、广播电视、会议培训、表彰合格建帐户、知识竞赛、编写建帐知识手册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和个体私营业户大张旗鼓、广泛宣传建帐的意义和目的,全面深入地发动建帐。

(二)制定规划,积极稳妥地推进建帐工作

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有利于管理和推进建帐等情况,制定建帐与查帐征收的规划,明确各阶段目标和措施。各地的建帐与查帐方案要报省局备案。各地要实施分类分批建帐,抓好大户的建帐工作,达到规定经营规模的个体大户和按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私营企业、个体私营性质的承包租赁经营者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建帐查帐征收工作重点。在此基础上,各地可结合征管实际,选择纳税意识强、易于控管的重点行业的其他业户作为建帐对象,实施有效建帐。

(三)改进征管办法,加强征收管理。

国税机关对建帐业户原则上实行查帐征收。但对建帐后尚不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建帐户,国税机关可采用核定征收税款的方式,将过去按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办法改为核定征收税款,取消原税务机关公布定额的做法,改按征管改革要求,由建帐业户自行申报,税务机关内控定额指标,按申报数核定征收。对帐务核算不真实,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要强化税务稽查,加强税收征管。

(四)加强发票管理,以管票促建帐

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发票管理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完善发票的控管功能,以管票促建帐。个体私营业户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国税机关要加强日常管理、开展专项检查和加大发票宣传力度等,对发票违章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

(五)加大稽查力度,以稽查促建帐

强化国税稽查是做好个体私营业户建帐查帐征收工作的有力保证,必须坚持不懈抓好。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大稽查力度强化对大户的稽查,以稽查促建帐。查帐征收业户均要依法如实申报,凡不申报、申报不实,利用假帐偷逃税的一经查出要按偷税处理。

(六)做好建帐查帐征收与其他工作的结合

1、与深化征管改革相结合

国税机关要对所有的建帐业户实行集中征收,计算机监管,要抓好个体私营税收征管干部的业务培训,提高其查帐知识和操作技能,促使他们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树立规范的管理意识。

2、与加强“定期定额”管理相结合

对尚未达到建帐标准的中小个体工商户仍可采取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但要加强定额管理。各地要结合建帐工作的推进,加大定额调整力度,逐步缩小定额与实际经营额的差距,平衡建帐户与定额户的税收负担,引导和督促定期定额户走建帐道路。

3、与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相结合

国税机关要在指导、帮助纳税人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的同时,督促建帐业户建立和完善进货查验、销售登记、商品盘点、会计报表、帐簿凭证保管等制度,提高建帐质量。同时,各地要按照总局《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立和完善有关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水平。

(七)加强组织收入与建帐考核工作

各级国税机关要通过建帐查帐工作,把建帐户应缴纳的税款及时足额组织入库,提高查帐征收税收收入比重,充分反映建帐查帐工作成果。各地要加强建帐查帐工作考核,制定考评办法,量化考评内容,组织考核验收,推动建帐工作。

(八)发挥社会中介组织作用,推行代理建帐

应建帐业户可自行建帐或直接聘用具有财会专业知识和会计资格的人员为其建帐,也可委托税务代理机构等中介组织代为建帐。针对个体私营从业人员自已难以建帐的实际,积级推行代理建帐。国税机关要加强对代理机构和代帐会计人员的监督管理,对代帐人员实行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和定期考核制度。代理机构要本着自愿和合理收费的原则,通过代帐服务,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代帐质量,促进建帐工作和代理事业的共同健康发展。

(九)争取党政部门支持,实行社会综合治理

各级国税机关要主动汇报,积极争取当地党政的领导和支持,加强与地税、财政、工商、金融、公安等部门的配合,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明确建帐管理范围。充分发挥个协、私协和其他各种社会组织的作用,搞好社会综合治理,共同做好建帐查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