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征管改革十年分段目标纲要》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发(1998)073号 发表时间:1998/4/29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建立科学、严密、高效的税收征管体系,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鉴于推行征管改革的阶段性和各地地域、经济条件差异性,省局决定用10年时间完成这一目标。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坚持分步走的方针,确立分步的目标任务。为此,省局制定了《四川省国税系统深化征管改革十年分段目标纲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各自的分段目标任务,认真组织实施,全面完成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任务。
四川省国税系统深化征管改革
十年分段目标纲要
一、全省国税系统深化征管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以国务院办公厅批准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为依据,建立以自行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新模式;以“一个制度、四个体系”为主要内容,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我省省情的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
二、全省国税系统深化征管改革总目标
(一)建立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纳税人的财务核算规范准确,做到按期如实申报,及时足额缴纳税款。
(二)建立起税务机关和社会中介机构组织相结合的服务体系。建立办税服务厅,优化征管服务,规范税收征管。建立健全代理税务事宜的社会中介机构,规范代理行为,提高代理服务水平。
(三)建立起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管理监控体系。通过计算机网络建立内在的监控关系。即:以税务登记的基础资料和信息,监控纳税人的申报、未申报、中止申报情况;以应征数核算的税收会计分户帐,监控纳税人应缴、减免、实缴、滞欠和提退情况;以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使用资料和信息的对比,监控纳税人履行义务的动态变化,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和依据,以登记、申报、缴税和违章与否,监控发票供应情况等。
(四)建立起人工与计算机结合的稽查体系。实施分类稽查制度,建立科学稽查规程,严格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大环节开展稽查工作,稽查人员占基层单位人员总数达到40%。
(五)建立起以征管功能为主的机构组织体系。坚持“精简、效能”原则,按照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和税收法制等征管功能设置机构。基层税务分局按经济区划设置。
三、深化税收征管改革阶段目标任务
为实现省局关于从1996年到2005年用10年时间全面完成全省国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目标任务,省局决定在全省国税系统实施深化税收征管改革“3310”工程。即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税收征管改革实际,确定三个不同类型的单位、划分三个不同阶段(即:启动、发展、完善阶段),整体10年(1996年至2005年)完成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任务。
(一)启动阶段
一类单位3年(1996年至1998年);二类单位4年(1996年至1999年),三类单位5年(1996年至2000年)
l、普遍建立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进行电子申报、邮寄申报试点;
2、县(市、区)城区全部建立办税服务厅;
3、办税服务厅功能齐全,设有税务登记、发票配售、申报受理、税款征收、政策咨询窗口。厅内至少有名系统维护人员,工作人员100%操作计算机,支撑点、征收室与办税服务厅并网运行;
4、办税服务厅及所有的办税场所服务规范,制度完善,有纳税指南和税法公告栏,有条件的地方设置了纳税人查询系统;
5、全省创建最佳文明办税服务厅50个以上;
6、纳入办税服务厅集中征收的管户占税务登记户数75%;
7、集中征收的纳税人自行申报率达95%以上;
8、集中征收的“两税”收入达到年度计划的90%;
9、集中征收的税款的入库率达90%;
10、稽查人员配备达到一线征管人员总数的40%;
11、全省配置计算机总量达6000台;
12、90%以上的县(市、区)局建成征管局域网;
13、85%的地市州局和50%的县(市、区)局建成办公动化网络;
14、建立起以征管功能为主的基层组织体系,城市(城、区)国税机关推行了税收专业化管事制度,
15、县(市、区)局制定实施了适应新的征管运行机需要的征管业务规程和工作流程,规范征管资料和管理;
16、代理税务事宜的社会中介机构基本建立,并积极开展工作;
17、初步建立起司法机关与税务部门密切配合的税收司法保卫体系。
(二)发展阶段
一类单位2年(1999年至2000年),二类单位3年(2000年至2002年),三类单位4年(2001年至2004年)
1、积极推行多种申报方式,提高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水平,对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
2、以征管功能为主的组织体系形成,各机构职责明确,运转正常;
3、全面推行税收专业化管事制度。在农村税务分局普遍实行了“管事”与“管户”相结合以管事为主的税收专业化管事制度;
4、以优化征管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创文明行业活动取得明显成绩;
5、全省创建最佳文明办税服务厅80个以上;
6、95%的固定业户实行集中征收,集中征收的“两税”收入达年度计划的95%;
7、集中征收的纳税人的自行申报纳税率达90%以上,税款的入库率达95%;
8、全省专职稽查人员达到4000人;
9、地(市、州)、县(市、区)局配置计算机数量基本满足税收各系列、各环节的需要,县(市、区)局的计算机系统维护人员在2人以上,80%的县(市、区)局建立以办税服务厅为主的税收信息处理中心,并实现了省、地、县三级广域联网;
10、地市州局和县(市、区)局全部建成办公自动化网络和征管网络并轨运行。
(三)完善阶段
一类单位1年(2001年);二类单位1年(2003年),三类单位1年(2005年)。
1、100%的固定业户纳入办税服务厅集中征收、监控管理;
2、集中征收“两税”收入占年度计划任务的98%;
3、集中征收税款入库率达98%;
4、全省统一计算机软件,与全国税务系统网络并轨运行,全面实现计算机征管。地(市、州)局不得少于5名、县<市、区)不得少于3名计算机专业人才;
5、以办税服务厅为主的税收信息处理中心形成,实现信息共享,省、地(市、州)、县(市、区)及基层单位办公、征管网络化,工商、银行、公安、税务网络互联,并进入广域网;
6、建立了人机结合的专业化稽查体系;
7、以征管功能为主的组织体系进一步完善;
8、税务机关和社会中介组织相结合的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征管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
9、税收司法保卫体系进一步巩固,以法治税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四、分类单位划分
按照地域条件、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深化征管改革启动阶段的进展情况,对各市、地、州及县(市、区)国税局划分为三类单位。
一类单位:省级10个税收征管改革综合试点县<市、区)国税局;
二类单位:省定7个分类试点地(市)和省定50个地(市、州)级综合试点单位;
三类单位:为上述一、二类单位以外的单位。
五、考核验收
(一)分级分层次考核验收。省国税局负责本级直属单位、省级综合试点县(市、区)国税局的考核验收工作,负责对省定地市州征管改革试点单位达标验收的抽查。地(市、州)国税局负责辖区内直属单位和县(市、区)局征管改革达标验收。
(二)分段达标、分段考核验收。各级要参照启动阶段、发展阶段、完善阶段的分段目标和省局制定的阶段达标验收标准,组织考核验收,对考核验收不合格单位由验收单位责令限期达标。
(三)鼓励破格申验达标。凡是提前完成征管改革阶段目标任务的,可提前申请达标验收。
(四)在分段考核验收的同时,评选表彰征管改革“优秀组织者”、“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由考核验收单位确定。
(五)各市(地州)对县(市区)局的考评验收办法报省局审定后实施。
(六)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考核验收的达标单位进行抽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