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函发(1998)134号 发表时间:1998/5/6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55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损失,参照川地税发(1996)096号通知规定的审批处理权限执行。
二、企业发生亏损的弥补,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89号及省地税局川地税发(1997)009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企业发生的投资损失,按以下审批权限执行:
(一)省级各部门所属集体企业,其投资损失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由省地税局审批;30万元以下的由省局直属分局审批。
(二)省级以下各部门所属集体企业,其投资损失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报省地税局审批;50万元以下的由各地市州地方税务机关审批或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