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计分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函发(1998)135号 发表时间:1998/5/7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为确保我省地方税务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全面实施,规范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在《四川省地方税务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的基础上,经征求各地意见,我们制定了《四川省地方税务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计分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部门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计分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税务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推动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全面实施,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税,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
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对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依照本办法计分。地、市、州地方税务局对所属县(市、区)地税局的考核计分,由地、市、州地税局参照本细则制定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第三条 经执法责任制考核,凡符合本细则有关条款规定的,得分或加分,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分或按本细则有关条款的规定减分。各条合计分的最低数额为零。
第四条 对“加强领导、组织落实”的考核计分:
1.按照要求制定、修订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含附件)和推行执法责任制工作制度,并报送备案的,得2分。
2.按规定清理、公布执法依据并报送备案的,得1分。
3.明确并分解本局行政执法责任,逐层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的,得2分,每缺一个机构的执法责任书,减1分。
4.成立税收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明确工作职责,落实领导及办事人员的,得5分。
第五条 对“依法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考核计分:
1.按规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得8分,未按规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每一件减1分。
2.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每一件减2分。
3.正确及时答复下级税务机关对涉税政策、业务问题的请示,得7分,未正确、及时答复,致使下级地税机关执法失误的,每一起减2分。
第六条 对“依法实施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考核计分:
1.地方税务局和承担执法责任的直属机构、内设机构,按照执法责任制要求制定地方税务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和操作程序,并报备案的,得10分,每缺一项减1分;结合当地实际补充制定并报备案的,每一项加2分。
2.依法征收税款、依法实施税务稽查的,得10分,每发生一起错案,减1分。
3.依法实施税务登记、发票管理、审批减免税、批准缓缴税款和税收入库等税务管理的,得10分,每发生一起错案,减1分。
4.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法操作程序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得10分,每发生一起处罚错案减1分。
第七条 对“严格执法监督”的考核计分:
1.依据全省地方税务执法监督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发执法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操作程序,并按规定报备案的,得5分;每缺一项减1分;每补充制定一项并报备案的,加2分。
2.按照规定和上级布置实施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的,得5分。
3.严格按照《四川省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办法》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得5分,每缺报一件,减1分,年终未报本年度备案文件汇总目录或备案工作总结的,各减1分。
4.依照规定开展复议、应诉、赔偿工作并报送备案材料的,得5分;每发生一件错案减2分;案件材料报送不完整、不及时的,每一起案件减1分,未按时报统计表的,减1分。
5.按规定追究错案责任和处理举报的,得5分,对错案责任不追究或对群众举报不及时处理的,每一起减2分;造成影响较大的,每一起减5分。
第八条 对“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的考核计分:
1.按照有关法规和《四川省地方税务行政执法岗位管理规定》、《四川省地方税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岗位管理规定》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得5分;未按规定进行培训、考核、管理的,每一人次减1分。
2.按规定申领、颁发、使用、管理执法证件和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得5分;擅自颁发或使用未经批准的证件,每一人次减1分。
第九条 获得伺级政府或省局授予的执法先进单位称号或一等奖的加“分,获二等奖的加10分,获三等奖的加5分。
获省政府或国家税务总局授予的法制工作奖励,按前款规定的计分方法加倍加分。
第十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报送《四川省地方税务部门执法责任制考核表》时,应在自查报告中详细列出按照本细则逐项评分的结果并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本细则与《四川省地方税务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同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