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发(1998)030号 发表时间:1998/5/11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根据各地在贯彻新税制中相继提出的一些征管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路桥工程公司承包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
据反映,为适应公路建设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公路的管理与养护,一些地区相继成立了路桥工程公司,除承担本养护段的路桥维护外,还承包路段外的工程建设,其取得的收入如何征税要求予以明确。根据营业税有关规定,对路桥工程公司承担本段的路桥养护工作,如果该公司属养护段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应当征收营业税;如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应征收营业税;凡不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征收营业税。对承担管段外的路桥工程,无论是否独立核算,均应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房地产部门在产权交易过程中收取的交易管理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17号文件规定,房地产管理部门在产权交易过程中收取的交易管理费收入,凡列入财政预算或专户管理的,不征营业税。
三、关于房改出售新旧住房给单位内部职工所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
税制改革前,为支持住房制度改革,国家税务总局曾以国税发(1992)165号文规定,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按省政府规定的标准价或低于标准价的价格出售新旧住房免征营业税。实施新税制后,过去的减免税规定巳明确一律废止。鉴于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性特强,为支持房改制度的顺利实施,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新的规定前,各地按当地政府制定的房改价格出售新旧住房(包括第二次房改的补差部分),给本单位职工的收
入可从宽掌握,暂不征收营业税。
四、关于金融机构从事代理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
金融机构从事代理业务,如代理发行国债,企业债券以及代企事业单位扣缴各种款项等,其所取得的各种手续费及手续费性质的其他代理业务收入,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五、关于证券交易者转让“交易席位”取得的收入应否征税问题
据部分地区反映,证券投资者在取得深、沪两证交所“交易席位”后,又将“席位”转让他人使用,其所取得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要求明确。我们认为,证券投资者转让其交易席位,其实质是转让其席位使用权。根据现行税法有关规定,上述行为应视为转让使用权,对其取得的收入可按其取得的实际收入征收营业税。
六、关于单位或个人从事艺术品雕塑设计征收营业税问题
按照税收法规规定,设计属服务业征税范围,“雕塑”则属建筑业征税范畴。但在实际生活中,雕塑与设计一般难以截然划分。对单位或个人从事艺术品的雕塑,可不再划分设计与雕塑,其取得的收入一律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为便于征收管理,对单位从事的设计雕塑,其纳税地点一律在机构所在地缴纳;对个人从事雕塑设计取得的收入,在雕塑品所在地缴纳。
七、关于“一般贷款”业务范围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中所称“一般贷款”业务,是指经营转贷外汇业务以外的其它所有贷款业务。对一般贷款业应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计税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八、关于保险业务的计税营业额问题
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业务的计税营业额,为其向投保者收取的全部保费价款和价外费用,保险公司向投保者支付的任何款项,包括“无赔偿奖励”,均不得从其计税营业额中扣减。
九、关于经营按摩、桑拿浴、美容、洗脚房、氧吧、水吧、淡吧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对经营按摩、桑拿浴、美容、洗脚房、氧吧、水吧、淡吧等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兼营上述业务的,应当单独核算其营业额,未单独
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