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发(1998)032号  发表时间:1998/5/14  有效性: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49号)的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部门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资源税代扣代缴工作,及时上报执行中急待解决的问题,进一步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

二、“资源税管理证明”(甲种和乙种)由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根据本通知要求的规格印制。

三、本通知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1997年6月17日四川省地税局印发的《四川省资源税代扣代缴及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川地税发<1997>064号)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