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发(1998)033号 发表时间:1998/5/19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2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地税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组织税收会计人员、征收管理人员、代征代扣单位一并认真学习,正确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局。
一、关于地、市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除总局的规定外,增加负责确定本地区税收票证管理各环节的具体奖惩办法;负责印制省局指定的税收票证。
二、关于税收票证种类及其使用范围,补充明确如下,
(一)实现税务与国库计算机联网的专用缴款书及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待省局进一步研究并与国库衔接后另文明确。
(二)我省地方税务机关自收现金税款等汇总缴款时,一律使用税收汇总缴款书缴库。
(三)限额完税证。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自收现金、税款、基金、附加、滞纳金时所使用的一种票面限定征收额的收款凭证。其面额限额为一百元。
(四)我省地方税收收入退还书一律由县级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局级领导签发,税收会计部门填开。不得将签发权限下放至税务所。
(五)屠宰税完税证:征收宰杀牲畜(自食部分)的完税凭证。
(六)基金收款凭证:征收各类基金(现金部分)的专用凭证。
(七)各类基金征收凭证:教育费缴款书、教育费定额凭证和教育费限额凭证、地方重点建设基金缴款书、交通建设费附加缴款书、职工个人教育费缴款书、“三高”农业发展基金专用凭证以及各地自行开征的基金征收凭证等。
(八)农业四税征收凭证:契税完税证、耕地占用税完税证、耕地占用税免税通知书、预征税款凭证以及农业特产税和农业税征收凭证。
(九)扣缴税款通知书:税务机关向纳税单位(人)及其开户银行扣缴税款的书面凭证。
三、上述所列的限额完税证、屠宰税完税证、基金收款凭证、契税完税证、耕地占用税完税证等,一律视同现金进行管理和核销。
四、关于税收票证的设计和印制,除总局规定外:
(一)屠宰税完税证、限额完税证、基金收款凭证、农业四税征收凭证等格式、规格、联次、及各联颜色、用途、项目内容和票证字号的编制方法均由省局统一规定,除已由有关部门印制的基金凭证、以及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征收凭证印制暂维持现状外,其余凭证均由省局统一印制。
(二)当场处罚罚款收据向同级财政部门领取。
(三)各种章戳由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式样自行刻制,报省局备查。
五、关于税收票证领发。县级局税务机关凭市、地、州局填开的四联式税收票证领据向省局请领。
六、关于票款结报的限期限额。对自收现金税款的,基层征收人员按旬或征收金额满1000元,代征代扣单位按月结算。
七、关于税收票证损失核销权限。因丢失、被盗损失票证确实无法追回的,经查明情况,取得证明材料后,5O(含50套)套以下由县级局核销并抄报省局和市地州局备查,50套以上至100(含100套)套由市地级局核销,并报省局备查,100套以上的报市、地、州局转报省局核销。凡票证损失100套以上、贪污盗窃税款1000元以上,挪用税款2000元以上,或者金额虽小、但情节恶劣的,要写明材料,及时报送市、地、州地方税
务局转报省局。
丢失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责任人赔偿的具体额度及对非现金管理票证发生丢失的赔偿办法,由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
八、《办法》规定的各种帐表由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印制。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