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财产损失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1998)142号  发表时间:1998/6/5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90号)的规定,现对我省企业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审批权限明确如下:

纳税人在一个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帐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中央企业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由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审查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总额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由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确定审批权限。

城乡信用社和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贷款呆帐核销拟按《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国税发[1997]75号)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