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电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8)340号  发表时间:1998/6/8  有效性:有效
陕西、山西、甘肃、山东、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河南、湖北、四川、重庆、海南、广西、广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西电集团是经国家税务局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大型集团,到1997年底,合并缴税期限已满。为进一步支持西电集团的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科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西电集团全资控股33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1998年度由其母公司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在陕西省西安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西电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西电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西电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1998年7月3日以川国税函(1998)200号转发成都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