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砀山县越权豁免企业欠税问题的通报
文号:财监字(1998)111号  发表时间:1998/6/8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目前,我部根据有关线索,对安徽省砀山县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擅自越权豁免企业欠缴消费税、增值税1316万元的问题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经查,砀山县委、县政府1997年9月17日下发了《中共砀山县委、砀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并在《意见》中越权规定“企业长期欠 缴的地方税金及政府借款 ,确实无力归还的,经企改指挥部批准,予以减免或转为对企业的投资”。据此规定,砀山县企业改革指挥部批准改制中的县酒厂将欠缴的消费税786万元、增值税530万元转作该 企业的国家股本金。问题查出后,在检查组的敦促下,砀山县委、县政府纠正了豁免欠税的错误做法。
近年来,国务院多次强调地方政府和部门不许擅自决定减免国家税款,1998年3月中旬又专门下发《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再次重申:“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法治税 ,依法理财,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制定、解释税收政策,也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缓缴税和豁免欠税”。砀山县委、县政府在企业改制工作中,擅自批准将欠税转为国家 股本金的做法,属明显的越权免税行为,违纪性质是严重的 。为了严肃财税法纪,我部决定对砀山县擅自豁免国家税款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并已向安徽省政府通报了情况,建议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违纪责任。
希望各地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国发(1998)4号文件精神,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注意防止和及时反映越权减免税问题,保证国家财 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正确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