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明电(1998)005号  发表时间:1998/6/11  有效性:有效
  为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6月12日起,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照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4‰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调整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对该项税收的分享比例不变,仍为中央88%,地方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