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通信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1998)162号  发表时间:1998/6/12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通信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263号文)转发你们,请依照执行。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对辖区内的邮政、通信及其所属企业作一次全面的调查了解,摸清企业基本情况并就其企业户数、类型、隶属关系、97年度盈亏情况、税款解缴地、97年度税款应缴已缴、企业所在地、核算形式等情况,于1998年7月20日以前书面上报省局(所得税管理处)。(报表自行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