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函发(1998)198号  发表时间:1998/6/16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地方税务局要严格按照国税发[1998]53号文件和我局《关于切实加强地方税务系统涉税案件举报管理暂行办法》(川地税发[1996]181号)的规定,抓好本级地主税收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的受理、管理、处理和汇总总结等系列工作,切实加强税务法举报案件的稽查处理,严厉打击各种税务违法活动。

二、各级地方税务局要按规定抓紧挂牌设立本级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专门配置举报电话,并将举报中心的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查。

三、根据《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要求,我省各地区的具体报送时间为第一、三季度在本季末15日内,第二、四季度为随同稽查半年、年报表一并报送。

四、各地查处的重大偷、抗税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含举报案件),应于查处后60日内向省地税局上报查处情况;凡上级要求上报查处结果的案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确因案情复杂不能按时报送的,应先在规定时间内上报阶段办理情况,查处毕后15日内报送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