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通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8)371号  发表时间:1998/6/24  有效性:有效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江苏、浙江、江西、海南、云南、四川、山东、福建、河北、辽宁、河南、广东、湖南、安徽、湖北、陕西、黑龙江、吉林、贵州、山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青岛、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关于集中缴纳所得税的请示》(海证字[1998]第080号)经研究,现对海通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海通证券有限公司下属的主要从事代理买卖各种有价分支机构,凡属于非独立核算的,可并入海通证券有限公司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属于独立核算的,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考虑到业的特点,海通各分支机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非独立核算机构:
(一)分支机构客户保证金除留存小额备付以外,其余部分全部上交总机构统一管理。
(二)分支机构代理买卖各种有价证券交易业务,由总机构与统一清算。
三、年度纳税申报的办理。年度终了后,各分支机构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表,同时报送其总机构;总机构应按规定填报自身经营业务的纳税申报表,并将自身经营业务的纳税申报表和分支机构的纳税申报表合并为统一的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给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四、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公司应将汇总纳税情况,通知各分支机构送达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凡未按规定送达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有权核实其上年度的应税所得,就地征税。
附件: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名单(略)
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1998年8月18日以川国税函(1998)269号转发成都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