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发(1998)056号  发表时间:1998/7/21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外经贸委(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你们,并将我省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代发票)由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印制。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并在我省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货代企业)必须凭税务登记证件和外经贸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并持省外经贸委开具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购货代发票。

二、货代企业经营与进出口货物运输代理无关的其他业务不得使用货代发票,所需其他发票,应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领购手续。

三、货代企业要加强对货代发票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管、使用发票,严禁转借、转让、伪造、代开和虚开发票。不符合规定的货代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地方税务机关在计征所得税时,不允许从成本费用中扣除。

四、我省从1998年10月1日起启用货代发票。货代企业原使用的自拟格式发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加盖验讫戳记后可交叉使用至1998年12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