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等企业分红派息扣缴个人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发(1998)078号  发表时间:1998/7/23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加强上市公司、其他股份公司等企业分红派息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摸清税源,打好基础。

截止1998年6月底,我省上市股份制公司已达50多家,各地还有大量的定向募集公司以及内部集资等非上市公司,已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税源结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已成为个人所得税的重要应税项目和主要税源。各地要充分重视这项重点税源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对当地上市公司和非上市股份公司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清企业户数、名称、股本结构、流通股数量、分红派息方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建立起基础数据资料,掌握好税源动态及变化情况,为加强征管定基础。

二、完善制度,加强征管

各地在对本地上市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要认真进行分析,针对薄弱环节,加强征收管理。各上市及非上市股份公司在实施分红(含送红股)派息之前一个月内,必须把送配方案、实施时间等相关资料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上市公司和非上市股份公司实施建档管理,要深入企业广泛收集有关信息,将公司报送的有关资料与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对比,落实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管理制度。

三、强化扣缴,保证征收。

对分红派息,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性强,涉及纳税人众多,要做好宣传辅导工作,紧紧抓住代扣代缴这个重要环节不放。各地要按照省局全面实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的要求,全面落实上市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的代扣代缴责任书的签订工作,指导督促代扣代缴义务人严格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各地要对1997年度和1998年上半年的分红派息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进行一次检查,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国税发(1998)107号]的规定执行,不论上市公司以及非上市股份公司分配方案如何确定,必须依照国家税法,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保证国家税款足额、及时入库,对没有扣缴的,一律由公司补缴应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并根据税法给予相应的处理。